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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遷徙係事實行為,辦理遷徙登記須有居住事實,以落實「人籍合一」,如無居住事實而不實申報遷徙登記(俗稱“幽靈人口”),依法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撤銷遷徙登記。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您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


相關法令: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

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戶籍法第16條第1項: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17條第1項: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23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戶籍法第76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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