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自105年3月4日起,開放設籍本市市民跨區辦理印鑑登記(含變更、廢止登記)、印鑑證明。申請方式:1、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由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2、申請印鑑證明由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受委任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3、短期出國戶籍尚未遷出國外者應出具授權書由受委任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4、戶籍遷出國外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於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