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年7月1日起,臺北市土地登記之申請,當事人已於臺北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者,得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註明同意地政機關利用電腦查詢於臺北市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印鑑,該登記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等所蓋用之印鑑印文經地政機關以電腦查詢並核驗相符者,得免檢附當事人印鑑證明,詳情請洽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