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凡無戶籍國民、歸化我國國籍者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男子,在臺初設戶籍者,於役齡期間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並請於前揭人員在臺初設戶籍登記前應審慎考量生涯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