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益】第16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第16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為113年1月13日,戶籍已遷出海外國民,於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2月4日符合下列條件者,皆可依規定寄達或送達資料至最後遷出國外時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一)年滿20歲。 (二)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者。 相關資訊請參閱中選會僑胞返國行使選舉權
第16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為113年1月13日,戶籍已遷出海外國民,於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2月4日符合下列條件者,皆可依規定寄達或送達資料至最後遷出國外時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一)年滿20歲。 (二)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者。 相關資訊請參閱中選會僑胞返國行使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