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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益】申請恢復戶籍及遷徙登記時請注意相關選舉權

申請恢復戶籍及遷徙登記時務必注意相關選舉權確保參政權益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選舉權說明:

一、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13年1月13日投票。本次選舉權有3種,分別為總統副總統、不分區及僑居立委(即政黨票)、區域(原住民)立委。總統副總統、不分區立委及原住民立委選舉是以全國為選舉區,區域立委是以本市為選舉區。

二、依中選會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規定,112年9月12日發布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是日起至112年12月4日受理申請。112年11月7日發布立法委員選舉公告。

三、相關選舉權說明如下:

(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符合以下任一點,即有選舉權)

1.    112.7.13(含當日)前在全國任一地設籍(恢復戶籍)者。

2.    112.9.12-112.12.4先於遷出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返國投票,經核准後再於全國任一地恢復戶籍。

(二)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權(即政黨票):

1.    112.9.13(含當日)前在全國任一地設籍者。

2.    112.9.14-112.12.24在國內遷徙者,皆有選舉權。

(三)    區域立委選舉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    112.9.13(含當日)前遷入本市者。

2.    112.11.7(含當日)前遷入該選舉區者。

3.    112.11.8(含當日)後在不同選舉區遷徙者,無選舉權。

(四)    原住民立委選舉權(具原住民身分者):

1.    112.9.13(含當日)前在全國任一地設籍者。

2.    112.9.14-112.12.24在國內遷徙者,皆有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