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益】申請恢復戶籍及遷徙登記時請注意相關選舉權
申請恢復戶籍及遷徙登記時務必注意相關選舉權確保參政權益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選舉權說明: 一、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13年1月13日投票。本次選舉權有3種,分別為總統副總統、不分區及僑居立委(即政黨票)、區域(原住民)立委。總統副總統、不分區立委及原住民立委選舉是以全國為選舉區,區域立委是以本市為選舉區。 二、依中選會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規定,112年9月12日發布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是日起至112年12月4日受理申請。112年11月7日發布立法委員選舉公告。 三、相關選舉權說明如下: (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符合以下任一點,即有選舉權) 1. 112.7.13(含當日)前在全國任一地設籍(恢復戶籍)者。 2. 112.9.12-112.12.4先於遷出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返國投票,經核准後再於全國任一地恢復戶籍。 (二)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權(即政黨票): 1. 112.9.13(含當日)前在全國任一地設籍者。 2. 112.9.14-112.12.24在國內遷徙者,皆有選舉權。 (三) 區域立委選舉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 112.9.13(含當日)前遷入本市者。 2. 112.11.7(含當日)前遷入該選舉區者。 3. 112.11.8(含當日)後在不同選舉區遷徙者,無選舉權。 (四) 原住民立委選舉權(具原住民身分者): 1. 112.9.13(含當日)前在全國任一地設籍者。 2. 112.9.14-112.12.24在國內遷徙者,皆有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