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修正「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保障早產新生兒權益及放寬國外出生新生兒獎勵金申請期限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稿單位:人口政策科 發稿日期:114年9月3日 聯絡人:林峯裕科長 聯絡電話: 02-27256258 為持續打造友善育兒城市,114年9月2日上午臺北市市政會議拍板通過「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主要針對早產新生兒得以預產日計算設籍時間及放寬國外出生新生兒獎勵金申請期限,將於9月中旬發布實施。 現行規定係以新生兒出生日做為計算設籍滿10個月的基準日,例如新生兒父或母設籍臺北市日期為114年1月1日,其新生兒應於114年11月1日以後出生者始符合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假設新生兒A原本預產期為114年11月2日,依照預產期計算新生兒父或母設籍臺北市有滿10個月可以申請生育獎勵金,但新生兒A因提早2個月出生(實際出生日為114年9月2日),導致設籍期間未滿10個月而喪失領取生育獎勵金補助的資格,造成鼓勵生育政策無法完整讓市民受惠,為落實照顧新生兒家庭權益,本次修法特別增訂新生兒預產日亦可做為設籍計算基準日,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檢附載明產婦姓名和預產之日之孕婦健康手冊或其他醫療證明文件,即可申請生育獎勵金。 另外有關申請期限部分也是修法重點。現行規定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生育獎勵金,但如有正當事由得由戶政事務所專案延長為1年。針對國外出生之新生兒,實務上多數難以在出生後60日內回國辦妥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生育獎勵金,雖可專案延長為1年,但申請人須另行提出正當事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徒增申請人及戶政事務所行政成本,故本次修法特別將國外出生新生兒申請獎勵金之申請期限由60日延長為1年,以減輕新生兒家庭申請獎勵金的壓力與負擔。 有關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可至「助您好孕」網站(https://born.taipei/)查詢,臺北市政府將持續擴大照顧育兒家庭,落實推動「樂生、助養、好住」政策,打造臺北成為活力、宜居的幸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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